答案:
您好,根據1993年6月18日白俄羅斯共和國法律第46條。在第2435-XII號“醫療保健”(經修訂和增補)中,有關患者健康狀況的信息由主治醫生親自提供給患者或本法第18條第二部分指定的人員。主治醫師以符合醫學倫理和道義學要求的形式提供有關患者健康的信息,並且對那些不熟悉衛生保健領域的人也可以理解。
根據患者,患者授權的人或本法第18條第二部分規定的要求,醫療保健組織應簽發醫療文件摘錄,健康狀況醫學證明以及其他包含患者健康信息的文件,
有關患者請求醫療幫助的事實及其健康狀況的信息,有關疾病存在,診斷的信息,提供醫療服務的可能方法,與醫療干預有關的風險以及擬議醫療干預的可能替代方法,其他信息,包括在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時獲得的個人身份數量醫療是醫療機密。